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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隆分社与朱作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隆分社,朱作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28号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隆分社。负责人王璨。被告朱作秀,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隆分社与被告朱作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隆分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隆分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隆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隆分社负担。审判员  华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静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