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聂湘辉与刘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湘辉,刘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聂湘辉,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长友,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聂湘辉与被告刘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同意向其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湘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湘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怀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