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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初中文化,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9月25日生,小学文化,子长县人,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袁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李惠蓉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