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与谭祖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谭祖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64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地址: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办事处开州大道(市民广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13159-6。负责人姜孝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祖成,男,生于1938年12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与被告谭祖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牟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