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州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毛祥集与莱州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延祥、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祥集,莱州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延祥,刘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毛祥集,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审被告莱州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祥,经理。原审被告王延祥,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审被告刘晓梅,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审原告毛祥集与原审被告莱州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延祥、原审被告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莱州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兵审 判 员  李松波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