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毛祥集与莱州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延祥、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祥集,莱州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延祥,刘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毛祥集,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审被告莱州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祥,经理。原审被告王延祥,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审被告刘晓梅,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审原告毛祥集与原审被告莱州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延祥、原审被告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莱州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兵审 判 员 李松波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