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程某与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邹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02号原告程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程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