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行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姚官林与来安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官林,来安县城乡规划局,来安县新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滁行监字第00009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官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晓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来安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树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来安县新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杨祥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姚官林与被申诉人来安县城乡规划局、原审第三人来安县新安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规划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来行初字第00003号,姚官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滁行终字第00052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姚官林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诉人姚官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刚、被申诉人来安县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原审第三人来安县新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来安县新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威尼斯花园”1号楼3单元至今未能开工建设,是因为该公司与姚官林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致。姚官林听证时称,其向来安县城乡规划局递交查处申请书时,该局工作人员告知其来安县新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规划,不属于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建设的情形。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对姚官林相关申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诉人姚官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张 菁代理审判员 田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樊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