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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43岁,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某,男,34岁,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滨开民初字第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某(2014)滨开民初字第04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建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对王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苏J×××××汽车进行了查封,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顾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