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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吴铁英与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英,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吴铁英,男,194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振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铁英与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铁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1元,减半收取3480.5元,由原告吴铁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乔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