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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蒋飞军与陆健、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军,陆健,沈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170号原告蒋飞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巍巍,舟山市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健。被告沈晓燕。原告蒋飞军诉被告陆健、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飞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巍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健、沈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陆健在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可获得的破产分配款予以冻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飞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15日,被告陆健以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沈晓燕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0万元借款汇给被告陆健。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讨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陆健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被告沈晓燕就全部借款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蒋飞军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载明:“今借蒋飞军人民币贰佰万元正借款人:陆健担保人:沈晓燕2011年7月15日农村信用社6228581199002119087”,拟证明原告蒋飞军与被告陆健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被告沈晓燕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2.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客户回单联一份,拟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0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陆健。被告陆健、沈晓燕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确认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被告陆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沈晓燕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署名,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也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陆健。事后,因二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蒋飞军与被告陆健的借款关系有借条等证据为凭且被告陆健未提出异议,应予认定。被告陆健经催讨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关于原告提出的利息请求,因借条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陆健之间就借款利率达成一致约定,应视为无利息;即使被告陆健曾支付过利息,也系自愿给付,本院不予理涉。原告可自起诉之日起要求被告陆健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沈晓燕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的要求,因双方未书面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被告沈晓燕所承担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现原告在保证期间要求被告沈晓燕承担保证责任,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陆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飞军借款200万元,并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沈晓燕对被告陆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陆健负担,被告沈晓燕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业银行南珍支行,帐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袁承志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齐培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