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溪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并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祖奎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程程、李俊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竹溪县蒋家堰镇向关垭子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竹溪县蒋家堰镇河口路段处时与行人尹某乙相撞,造成尹某乙、王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25日,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王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69.3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2014年12月28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甲及时送伤者尹某乙住院治疗,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竹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竹溪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拍摄现场照片;3、证人尹某乙、王某乙、黄某、凌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4、竹溪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王某甲及尹某乙的病情证明书;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十公(刑)鉴(交乙)字(2014)1643号酒精检验意见书;7、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溪公交认字(2014)第1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竹溪县公安局制作的对被告人王某甲讯问及抽血的视听资料光盘两份;9、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10、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11、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尹某乙的和解协议复印件1份。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事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祖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