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港市安康水产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德俊,东港市安康水产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87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田奎。委托代理人李晓炜。被执行人邹德俊。被执行人东港市安康水产养殖场。投资人尹洪良。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港市安康水产养殖场已歇业,申请执行人提供东港市安康水产养殖场业主尹洪良的银行存款,本院强制扣划尹洪良的银行存款1040949.4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