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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某,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梅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慧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