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宋尧林、李佳航与李佳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尧林,李佳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宋尧林。被告李佳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79号。负责人祝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尧林与被告李佳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尧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6.50元,由原告宋尧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