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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金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雪妍与唐伟平、王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妍,唐伟平,王雪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金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雪妍,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唐伟平,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雪莉,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妍诉被告唐伟平、王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妍负担。审判员  孙福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