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金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雪妍与唐伟平、王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妍,唐伟平,王雪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金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雪妍,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唐伟平,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雪莉,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妍诉被告唐伟平、王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妍负担。审判员 孙福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