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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州粤阳贸易有限公司与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阳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28-1号原告:广州粤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福元南路4号423房,组织机构代码79551286-9.。法定代表人:岳强,总经理。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源潭建材陶瓷工业城二期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786151-5。法定代表人:刘信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粤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粤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粤阳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3660元,财产保全费2530元,合计6190元,由原告广州粤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