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冠灯具模具厂、岑仲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东冠灯具模具厂,岑仲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钊勇。委托代理人:陆建波。被执行人:慈溪市东冠灯具模具厂。代表人:岑仲波。被执行人:岑仲波。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022号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冠灯具模具厂、孙煜晖、岑仲波、孙霞晖、胡珍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东冠灯具模具厂(个人独资企业)、岑仲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东冠灯具模具厂(个人独资企业)、岑仲波尚欠申请执行人王莉敏人民币627377元、案件受理费11900元及执行费86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2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陆超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