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审民申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西安运合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兴物流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运合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宏兴物流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审民申字第00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运合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广中,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宏兴物流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争兵,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西安运合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合货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兴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运合货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错误,遗漏当事人咸阳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认定宏兴物流公司为货物托运人错误,认定货损的数额没有证据支持。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判令宏兴物流公司承担反诉费和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系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运合货运公司的托运单的客户联在被申请人宏兴物流公司处,且运费由宏兴物流公司支付,故原审认定宏兴物流公司为托运人是正确的,咸阳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原审没有追加该公司参与诉讼并无不当,故运合货运公司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认定了货物损失数额,运合货运公司主张认定的货损数额不当,却不能提供可以证明货损具体数额或原审采信的证据系伪造的有效证据,故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运合货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运合货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侯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