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宏伟与张兵、宁夏神农种子博览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伟,张兵,宁夏神农种子博览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杨宏伟,男,住陕西省米脂县。委托代理人海贵福,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兵,男,住宁夏平罗县。被告宁夏神农种子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宋志红,系宁夏神农种子博览城有限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兆云,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伟与被告张兵、宁夏神农种子博览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宏伟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88元,由原告杨宏伟负担8744元,退回原告杨宏伟8744元。审 判 长 马 琼代理审判员 金 婧人民陪审员 王卫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世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