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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红娟与胡同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娟,胡同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7号原告:王红娟,女,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同才,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娟与被告胡同才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红娟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娟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红娟负担。审 判 长  王秀变代理审判员  梁菲妮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