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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南蔡支行与天津市邦友高分子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肖建春、葛秀海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南蔡支行,天津市邦友高分子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肖建春,葛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南蔡支行。法定代表人:孙静被执行人天津市邦友高分子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国斌,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建春。被执行人葛秀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南蔡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邦友高分子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肖建春、葛秀海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民二初字第6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87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困难暂无给付能力且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8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