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谢玉英、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李丹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阳,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玉英,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丹棱县。被执行人: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玉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三江公证处(2014)乐市三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9014.19元以及利息(截止2014年10月13日的利息为1372.11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承担律师费18540元。在规定期限内,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以427961.34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