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纪文与赵善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纪文,赵善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277号申请人:张纪文,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赵善华(曾有名赵善永),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善华名下的鲁QLXX**号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徐守都名下的鲁QL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善华名下的鲁QLXX**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徐守都名下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