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琦与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1号原告陈琦,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魏涛,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与被告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魏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本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准予撤诉,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对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已无必要,应终结本案审查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被告魏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