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琦与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1号原告陈琦,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魏涛,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与被告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魏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本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准予撤诉,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对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已无必要,应终结本案审查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被告魏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