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XX岗与张海红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人张某某依据已生效的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支付孩子抚养费936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父亲张某甲已代女儿张某将9360元交给法院,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