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行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顾徐兵与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徐兵,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57号原告顾徐兵。委托代理人王思相,启东市汇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冯友飞,主任。原告顾徐兵与被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徐兵负担。审 判 长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林赛斌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