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林某某,女。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谦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梅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