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邱正荣与肖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正荣,肖成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初字第263号原告:邱正荣,男,汉族,居民,住明溪县。被告:肖成健,男,汉族,住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正荣与被告肖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正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邱正荣负担。审判员 游 鸿 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婷(代)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