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孔繁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奔腾远程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孔繁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470号原告烟台奔腾远程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方。被告孔繁波。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原告烟台奔腾远程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繁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奔腾远程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