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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文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张文涛,男,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海鹰,总经理。原告张文涛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14.2项的规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临沂市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已书面达成仲裁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