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弟侯与张永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弟侯,张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刘弟侯,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肖艳丽,资中县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建,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弟侯诉被告张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弟侯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弟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弟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刘弟侯负担。审判员 易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方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