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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谢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谢某某。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谢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系被申请人谢某某女儿。申请人张某称:被申请人谢某某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故要求申请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查:被申请人谢某某自2012年3月在上海市岳阳医院被诊断为脑梗死,2013年5月起呼吸困难,目前除眼睛能转动,不能语言表示,肢体也无法动作,眼神表达力准确率较低,无法沟通。故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谢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谢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项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