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兰芳与吕振海、丁仁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振海,金兰芳,丁仁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振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兰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吉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银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仁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半山路196、198、200、202号第一、二层。负责人郑洁,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依萍,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吕振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吕振���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吕振海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