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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刑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学贵诈骗、信用卡诈骗二审裁定书.doc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皖刑终字第0009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学贵,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滁州市针织三厂法人代表。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学贵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滁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学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学贵不服,以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信用卡诈骗系政府不作为导致其资金链断裂所致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符仲云代理审判员  刘以军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