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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白金龙与王霞、杨凯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白某,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生。被告王某,女,汉族,40岁左右。被告杨某,男,汉族,55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龙诉被告王霞、杨凯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金龙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路士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