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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天路、王泽锋与王泽锋、张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路,王泽锋,张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刘天路,1969年9月11月生。被告王泽锋。被告张维华,成年人。系被告王泽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路诉被告王泽锋、被告张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天路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