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黄代英与陆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代英,陆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72号原告黄代英,女,汉族。被告陆驰云,男,汉族。原告黄代英与被告陆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275000元,经多次催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审理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按照原告提供的其它联系方式也不能通知被告应诉,本院遂限期原告提供,原告在限期内也未查找到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现仍不能通知被告应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陆驰云没有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陆驰云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原告查找到被告的身份信息和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代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退回原告黄代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继红审 判 员 黄瑾静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茂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