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轩诉被告商丘市德信通物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轩,商丘市德信通物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刘长轩委托代理人李伟、刘东杰被告商丘市德信通物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轩诉被告商丘市德信通物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长轩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建华审 判 员  窦建新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