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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樟义与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樟义,徐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3号原告:李樟义。被告:徐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樟义与被告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李樟义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春波人民陪审员  史根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舒诗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