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玺,男,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居住重庆市万州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宋刚、冉绍辉,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武清、被告人刘玺及其辩护人宋刚、冉绍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6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刘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496号附2号的家中现场查获疑似麻古的片剂物质11包,称量净重188.58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质1包,称量净重1.08克,并查获疑似仿制式手枪1支、子弹5发。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麻古的片剂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仿制式手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疑似仿制式子弹无鉴定标准,无法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刘玺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已经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封存检材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刘玺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材料、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玺的供述、毒品检验报告、枪弹痕迹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品罪;又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供破获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玺在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亦构成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玺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并具有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刘玺犯��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非制式枪支1支、疑似仿制式子弹5发均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学万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人民陪审员 杨翔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