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宗利与叶仁海、陈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利,叶仁海,陈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吴宗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永忠,福建欣开元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仁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妹英,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吴宗利与被告叶仁海、陈妹英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吴宗利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宗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利对被告叶仁海、陈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吴宗利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