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大连立富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国营普兰店市林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立富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国营普兰店市林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大连立富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刘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林,男,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国营普兰店市林场,住所地普兰店市。法定代表人王胜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立富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普兰店市林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立富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940元,退回原告940元。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