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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爱林与马志杰、钱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88号申请执行人杨爱林,居民。被执行人马志杰,居民。被执行人钱怡,居民。申请执行人杨爱林与被执行人马志杰、钱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东开民初字第0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马志杰、钱怡归还原告杨爱林借款7万元,此款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二、如果被告按上述约定归还借款,则原告杨爱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不能按上述约定归还借款,则原告可就全部7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本金7万元从2014年4月15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减实际履行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其房产待另案一并处理,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房产待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0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世华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