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界民初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王桂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界民初字第0127号原告孙金女。委托代理人赵宏星,高邮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女与被告王桂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金女负担。审判员 薛东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方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