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吕洪燕与郑继、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江县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燕,郑继,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江县水利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吕洪燕。委托代理人刘雪祥,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继。被告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郑凤。被告雅江县水利局。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法定代表人呷它,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克斌,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军,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燕与被告郑继、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江县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洪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红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