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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王晓萍与叶忠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萍,叶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62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萍(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7********),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叶忠宝(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63********),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王晓萍与被执行人叶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忠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仑执民字第262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兴法审判员  李静杰审判员  虞文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