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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秦远金与被告韩均、刘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远金,韩均,刘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秦远金。被告韩均。被告刘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远金与被告韩均、刘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远金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均、刘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远金自愿撤回对被告韩均、刘华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远金撤回对被告韩均、刘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远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