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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梁艳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楼派出所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楼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54号原告梁艳,女,1979年7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楼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潘家庙北221号。负责人张映辉,所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晨光,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原告梁艳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楼派出所(以下简称马家楼派出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马家楼派出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艳诉称:原告母亲王××于2014年11月12日晚10:50在北京马家楼黑龙江厅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暴力绑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20多个小时。原告母亲王××在被绑架前向被告报警,请求解救,被告接警后,拒不出警。原告从2014年11月12日晚8:58-2014年11月13日4:06,数十次报警,请求被告解救原告母亲王××,被告接警后,拒不出警,导致原告母亲王××在2014年11月12日晚10:50被暴力绑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20多个小时,腰部扭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没有制止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解救原告母亲,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被告不作为的行为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晚10:30用010-67506713来电,回复原告说这群不明身份的人是工作人员,后又说是公安人员,最后说被告管不了这群人暴力绑架,原告母亲王××没有看到这群人身穿警服,出示警官证,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执法手续,没有带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出警,包庇暴力绑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玩忽职守,渎职,导致原告母亲王××被暴力绑架,腰部受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20多小时。依据《警察法》的规定,接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接警不出警是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律职责,是渎职行为。违反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也违反了《警察法》的第二条。“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危难时刻请拨打110”这是各级公安机关对全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四个决不允许”是指,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均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知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被告的行为与公平正义指示精神相违背。依据以上事实,被告没有履行警务人员法定职责,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公民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2014年11月12日晚接到报警不出警的行为违法、渎职,确认被告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领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梁艳拨打110报警后,110报警服务台将案件调派至马家楼派出所。马家楼派出所民警接受指派执行公务,并非以马家楼派出所名义出警,而是受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统一调派。梁艳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的是拨打110报警后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的问题,因此,应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为被告。经本院释明,梁艳不同意变更被告,坚持以马家楼派出所为被告,应属所诉主体不适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岱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