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荣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赵某,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洪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