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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荣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赵某,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洪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