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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再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再申字第1号,申请人唐代忠,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代忠,XX瑶族自治县小圩乡镇企业办公室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再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唐代忠,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生,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现住海南省屯昌县老县委大院*栋***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57********。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瑶族自治县小圩乡镇企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兴兰,男,系该办主任。原审原告XX瑶族自治县小圩乡镇企业办公室与原审被告唐代忠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25日作出(1995)华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6日原审被告唐代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被告唐代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混淆了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的性质。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瑶族自治县小圩乡镇企业办公室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唐代忠与被申请人XX瑶族自治县小圩乡镇企业办公室签订的《小圩乡寿山农工商服务中心承包合同》属有效合同。唐代忠既是服务中心的经理,又是承包经营者,其在承包小圩乡寿山农工商服务中心期间,因没有履行职责管理好财务,是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主要原因。莫业球携款潜逃涉嫌刑事犯罪属另一法律关系,唐代忠履行合同后再向莫业球进行追偿。申诉期间唐代忠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原判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申请再审人唐代忠提出原判混淆了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的性质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代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海林审 判 员  刘玉林审 判 员  冯忠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赖韵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关注公众号“”